学业警示与退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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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业警示与退学

退学警示

退学警示.学生一学期(已进入毕业设计与论文环节的学生、学生休学学期除外)修读培养计划规定的有效课程所获得的学分,同时满足(一)和(二)两个条件或(三)条件的,将给予退学警示。

  1. 当学期修读培养计划规定的有效课程所获得的基本学分小于14学分(不含公共体育课、课外教育项目,其中任选类课程学分不超过4学分)
  2. 入学以来平均每学期所获得有效课程的学分小于18学分;
  3. 延长学习年限学生一学期获得有效课程的学分为零。

退学警示每学期进行一次,由学生所在学院在开学后五周内统计出给予退学警示的学生名单,签发“退学警示通知书”。

退学

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退学处理:

  1. 在读期间连续2次累计3次受到退学警示的;
  2.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(含休学)未完成学业的;
  3. 每学期开学后,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;
  4. 休学期满,在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;
  5.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;
  6.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,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;
  7. 应征入伍的学生超过保留学籍的最长年限,未办理恢复学籍手续的。
  8. 达到标准修业年限,却未达到毕业或结业要求的学生,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办理延长学年手续,视为放弃延长学年;
  9. 其它应予退学的情形。